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四起“套路贷”案件 11名被告人获刑
2020-05-08 10:54:07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临武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唐芳 | 作者:郝建波 骆美霖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011


为依法严惩“套路贷”违法犯罪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县人民法院在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,4月29日下午开展集中宣判活动,宣判四起“套路贷”诈骗案件,11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获刑,其中6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,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,追缴违法所得共计76余万元。



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,是近年来社会影响较大的 “套路贷”犯罪案件。四起案件均有以下典型特征:

首先,制造民间借贷假象。在四起案件中,被告人均对外以“小额贷款公司”名义招揽生意,采用在“行业群”、微信朋友圈等发布信息、发小卡片等方式,对外宣传“低息、无抵押、放款方便快捷”等虚假信息,诱使被害人到公司借款,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、还款承诺书等,制造民间借贷假象。

其次,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,制造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,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。

第三,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,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“虚高借款”。

第四,恶意垒高借款金额。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,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“小额贷款公司”或个人,或者“扮演”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“虚高借款合同”予以“平账”,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。

第五,软硬兼施“索债”。若被害人未按期偿还“借款”,被告人往往通过电话、信息威胁、辱骂等手段迫使被害人还款,进而以上门守候、跟随纠缠、封堵锁眼、喷漆标语、滋扰家人等手段相威胁;或者提起虚假诉讼,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。

法官提醒:“套路贷”是一种新型犯罪,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,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,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,通过虚增借款金额、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,当被害人不能按期还款,则采用暴力、软暴力等手段,或者借助虚假诉讼方式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,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。希望广大人民群众,提高警惕,远离“套路贷”陷阱,一旦发现陷入“套路贷”,应立即停止还款,立马报警,及时保留借款流水及对方暴力催收等证据,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。

责编:唐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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